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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8-04-18 作者: 来源: 浏览:702

中共公司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公司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公司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已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公司委员会办公室

201698



公司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和党员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和党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婚丧嫁娶、升学、参军、就业、履新、晋升、满月、生日、迁居、出国(境)等事宜。

第二章报告制度

第四条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事宜,要填写《公司党员和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处级及以上干部操办婚庆事宜要提前10天向学校纪委备案,报党委组织部存档;操办丧事要事前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事后及时向学校纪委备案,报党委组织部存档。党员和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备案。

各单位要建立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台账,接到报告后,要予以提醒告诫,并实施跟踪检查。

第三章纪律要求

第五条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不准大操大办婚丧事,不准以升学、参军、就业、履新、晋升、满月、生日、迁居、出国(境)等名义操办宴请,收钱敛财。

(二)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或与行使职权、职务有关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三)严禁收受管理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借机敛财。

(四)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使用公车、公物、校园网平台等公共资源。

(六)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严禁大操大办,或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八)严禁铺张浪费。

第四章违纪处理

第六条对于不按要求报告的,要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七条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或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的,不设宴席但照收礼金的,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于违反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并收受其钱物的,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违规收受的钱物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第九条对于动用公款向领导干部送钱送物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其如数归还所动用公款。

第十条发生其他违反上级关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求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制止。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认真处理群众对党员干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问题的举报。对本单位出现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问题不制止、对上级交办或催办的违规操办案件不及时查处的,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纪检组织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纪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中共公司委员会办公室                    20169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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