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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官方手机端官网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时间:2018-04-27 作者: 来源: 浏览:182

皇冠官方手机端官网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公司校发〔201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司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试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司及校内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与我司全日制在籍员工有关的各种考试;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全体在职人员和在籍员工。

第二章员工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员工在考试过程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工作安排或要求的行为,则认定为考试违纪。员工有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则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均为考试违规行为。

第五条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停止答卷,清出考场,并视具体情况,除批评教育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属于校内学业考试,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因考试违规受纪律处分者,集团解除其处分后,经员工个人申请,可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重新学习,否则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外弹性修业年限内申请重新学习考试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在规定座位就座参加考试的;

2.拒绝向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或不回答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查问的;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使用或借用他人计算器等具有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的;

5.将装订的试卷私自拆开的;

6.口试、技能考试抽签后未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的;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8.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9.在考试过程中有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行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故意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12.桌面或座位周围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等在开考前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13.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14.藏匿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

15.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过程中携带或查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7.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8.组织作弊

9.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10.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篡改考试成绩的行为

12.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考试作弊: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通过盗窃等不正当方式提前获取试题内容的;

3.经评卷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或打击报复考试违规举报人的;

4.散布虚假考试信息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条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在校内考试中,有第1至12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第13至16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在校内考试中,有第1至7款所列行为之一且作弊未遂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有第1至5款所列行为之一且形成作弊事实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第6至7款及第9至12款所列行为且形成作弊事实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第8款所列行为且形成作弊事实的,一般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考生有第九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其他在籍员工有协助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参照考生相应规定执行。替他人考试员工所替考课程或相近课课程视为作弊课程,

第三章在职人员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在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国家及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违规行为按教学事故界定。对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在职人员(含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未经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的;

3.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在考试前10分钟未到考场及无故早退、串岗、脱岗的;

4.违反规定携带手机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5.在考场内接打电话、发送短信、看书看报、大声喧哗、打瞌睡、吸烟以及从事与考试工作无关活动的;

6.无故未按监考要求进行巡视的;

7.校内学业考试中命题工作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9.在评卷、统分工作中因失职造成错评、漏评或成绩误差的;

10.超过规定时间后允许考生进入考场或在规定时间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

11.所负责的考场的考生将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12.所负责的考场被巡视人员发现有多名考生作弊或被举报作弊且查实的;

13.所负责的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14.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或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15.擅自泄露考试试题内容及答案的;

16.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17.为不具备参加考试及考试工作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18.伪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考试数据的;

29.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20.利用考试工作职权,索贿、受贿或以权徇私的;

21.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规:

1.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指使、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3.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侮辱、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5.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6.无理拒绝、妨碍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7.其他影响考试秩序或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第十六条第1至9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或在校内学业考试中有第10款至13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考试工作,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给予学院(部门)内通报或全校通报,当年不得评优。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级、省级考试中有第十六条第10款至13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或在校内学业考试中有第14至16款行为之一的,停止其考试工作,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第十六条第17款至20款所列行为之一或在国家级、省级考试中有第14款至16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考试工作,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任期不得评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属于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职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及上级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及管理工作,如出现以下行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当事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全校通报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1.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作弊考生隐瞒不报或私自降格处理的;

3.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册、答卷等丢失、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四章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员工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监考人员收缴违规考生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属于纸质材料,要求考生在违规材料上签字;如属通讯器材等作弊工具,将作弊工具进行封存。

2.监考人员确认违规行为及情节,并在考场记录上予以详细记录

3.监考人员在考试违规处理单上全面、客观、认真填写违规行为及情节,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考生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考生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无误后,考生当场签字确认、按手印考生拒绝签名的,监考教师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监考教师签名和一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4.具体员工处分的拟定与审批程序按照《公司员工违纪处分规定》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在职人员违规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的人员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考试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举报)。

2.考试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报告(举报)内容,成立调查小组或责成有关学院(部门)对涉嫌考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小组或该有关学院(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考试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由其审核后报送人事处、监察处;认为构成教学事故的,应同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对事故级别进行初步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定处理。

4.教务处收到《教学事故认定表》后,组成教学事故审核小组,初步审核论证后形成处理建议,一、二级教学事故相关材料送至人事处、监察处,由其提交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处理;三级教学事故转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研究处理,研究结果要在本单位公布,同时报教务处、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5.有考试违规行为的非考试工作人员,由监察处、人事处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6.属于违法行为的,由学校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按照学校及上级规定的申诉程序进行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未明确列出的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最相类似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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